本文摘要:
随着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的发表,公务员的使用规定(全面推进)也发表了,1994年6月7日发表的《国家公务员使用暂行规定》(人录音〔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方法》(人录音〔1996〕84号)同时废除。公务员使用规定(全面推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公务员(课程)使用,确保新使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限于各级机关兼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随着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的发表,公务员的使用规定(全面推进)也发表了,1994年6月7日发表的《国家公务员使用暂行规定》(人录音〔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方法》(人录音〔1996〕84号)同时废除。公务员使用规定(全面推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公务员(课程)使用,确保新使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限于各级机关兼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任职公务员,坚决公开发布、公平、竞争、筛选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展开。
第四条要使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缺乏适当的职务。第五条任命公务员,应按照以下程序展开:(一)发布合格公告(二)筛选和资格审查(三)考试(四)实地调查和身体检查(五)审查、审查或备案。
适当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调整上述程序。任职类似岗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修改程序。第六条民族自治地点任职公务员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需要照顾少数民族考生。
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聘机构应采取措施,便于公民录取。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使用的综合管理。明确包括(一)制定公务员使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使用的规则、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使用。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公务员的作用。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公务员使用的综合管理。
明确包括(一)根据国家公务员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使用实施方法(三)负责管理的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使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的使用(五)主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使用相关工作。适当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允许设立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任务。
第十条设区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公务员任用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招聘机构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拒绝,分担本机构公务员使用的相关工作。第三章任职计划和录取公告第十二条招聘机构根据职务缺失情况和职务拒绝,明确提出录取职务、定额和录取资格条件,制定任职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使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议。省级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任职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议。
设区市级以下单位任用计划的申报流程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合格工作方案。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许可的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工作时,其录用方案应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录用工作方案制定录用公告,向社会公布。录用公告应注明以下内容:(1)录用机构、录用职务、定额和录用资格条件(2)筛选方法、时间和场所(3)录用必须提交的申请资料(4)考试科目、时间和场所(5)其他注意事项。第四章选拔和资格审查第十六条采用公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备较好的品行(五)具备长期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备符合职务拒绝的工作能力(七)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职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金第二、二)、(七)项目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需调整。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聘机构不得设置与职务拒绝有关的招聘资格条件。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公务员使用。
第18条考生不得录用招聘机关公务员和公务员法第68条佩服的职务。第十九条考生应向录用机构提交录用申请资料,考生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现实准确。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招聘申请人开展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证实报考人员是否具备招聘资格。第五章,第二十条公务员在考试中以笔试和试镜的方式展开,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该没有的基本能力和职务类别分别设定。第21条笔试还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认。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需设置。第22条笔试结束后,招聘机构根据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从低到低确认考试人选。

试镜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执行,也可委托招聘单位或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执行。试镜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试镜应构成试镜考官组。考官小组由具备考官资格的人组成。
考官资格的确认和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23条任职类似岗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其他项目管理办法。
第六章实地调查和身体检查第二十四条招聘机构根据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从低到低的顺序确认实地调查人开展合格资格审查和实地调查。第25条录取资格审查主要确认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录取资格条件,确认其筛选时提交的信息和资料是否现实正确。第26条实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自学和工作表现、遵守法律、廉洁自律、是否必须回避等。
实地考察应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普遍听取意见,全面客观公正,写实考察资料。第27条体检工作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组织,由招聘机构执行。体检项目和标准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继续执行。
体检应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体检结束后,主要检查医生应审查体检结果,亲笔签字,医疗机构砖墙公章。
如果招生单位或报考人员对身体检测结果有疑问,可按规定明确提出复查。适当时,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拒绝体检对象复查。
第七章审查、审查或备案第二十八条招聘机构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实地调查情况和身体检查结果,明确提交招聘人员名单,向社会审查。审查时间是7天。
审查内容包括招聘机构名称、招聘人员姓名、性别、考试号码、毕业大学或岗位、监督电话、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间的剩馀,对于没有问题或者表现问题没有影响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手续进行审查或者申请的相当严重的问题,如果有实证的话,就没有使用的表现有相当严重的问题,但是暂时无法调查的情况下,停止使用,等待调查结论后再要求是否使用。第29条中央机构及其直属机构计划向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招聘人员名单的地方各级招聘机构计划向省级或设立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审查。第三十条新任务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间,招聘机构对新任职的公务员实地调查,决定适当的训练。试用期合格的,不供职的试用期不合格的,中止使用。中央机关中止使用的,向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机关中止使用的审查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拒绝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应立即法院检举,按管理权限处置。
第三十二条专业工作人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佩服的,应实施避免。第三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立区域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不分别命令缺失或宣布无效的领导责任和必要责任人,根据情节的长短,批评教育、离开工作岗位或处分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遵守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务拒绝开展责任的;(二)不遵守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责任的;(三)允许,擅自实施、改变政策,产生不良影响的;(四)作弊严重的;第四十四条专业从事工作的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属部门,根据情节长度,批评教育,离开工作岗位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问题和其他考试秘密信息的;()利用工作方便,伪造考试成绩或其他考试成绩;(三)利用工作方便,帮助考生考试作弊的;()因工作职务而新开展录用工作的;(五)违反工作纪律的其他不道德。
第35条对违反使用纪律的考生,根据情节的长短,分别进行谴责教育,中止考试、实地调查和身体检查资格,没有使用或中止使用等处理。其中,有不正当行为等相当违反任用纪律不道德的,5年内不得录用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参考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构(单位)任职非工作人员,参考本规定继续执行。
第37条公务员使用所需经费,应列为财政预算,不得确保。第38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管理说明。
第39条规定自发表之日起实施。1994年6月7日发表的《国家公务员任用暂行规定》(人录〔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用方法》(人录〔1996〕84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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